”之明显自明为证明,而无须演绎,则不问此等命题如何明显自明,而悟性之一切批判则已放弃矣∫因不乏狂妄之主张,而此等主张又为共信所支持(虽无毕其为真理者),故悟性易为一切妄想所侵入,对于“虽不正当但以同一确信之口调迫令吾人承认其为现实的公理”之主张,每无术拒绝赞同∏以凡在“先天的规定”综合的加于事物之概念时,即不提供证明,至少亦应提供此种主张所以合法之演绎,此实为绝不可欠缺者。
但形相之原理,并非具有客观性之综合的原理。盖可能性、现实性、必然性之宾词,并不丝毫扩大其所肯定之概念,即对于对象之表象,并不丝毫有所增益。但因此等宾词仍为综合的,惟仅为主观的综合而已,即此等宾词以——概念所自来及其所在处之——认知能力加于(某某实在的)事物之概念,否则此等宾词对于事物概念不能有所陈述。故若一事物概念仅与经验之方式的条件相联结,即纯在悟性中者,其对象名为可能的÷物概念若与知觉相联结——即与感官所提供为质料之感觉相联结——经由知觉而为悟性所规定者,则其对象为现实的≈若事物概念由依据概念之知觉联结所规定者,则其对象名为必然的∏以形相之原理对于一概念绝无所陈述,惟以——概念所由以生之——知识能力之活动系属于概念。顾在数学中之公准,其意义实为只包含“吾人由之始能授与吾人对象及产生其概念”之综合一类实践的命题,例如以一所与线自所与点在平面上作一圆形等是也。此种命题实不能证明者,盖因其所需之程序正为吾人由之始能产生此一圆形概念之程序≡此同一权利,吾人以形相之原理为公准,盖以形相原理对于吾人事物之概念并不有所增益,而仅在展示概念与知识能力相联结之方法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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