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切顺利,准备在股市上好好博一把的郑斌,这两天生起气来。
云留县法院作出判决,刘楚龙犯贪污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。
郑斌请邓玮夫妇吃饭,邓玮的妻子许琴在县法院刑事庭工作。
郑斌愤懑不平。他有思想准备,知道杨迎建会关照刘楚龙,但怎么也没有想到只判了1年6个月:“87万呢。他1年的工资才3000元。
如果是这样的法律,谁都愿意犯法。坐牢出来就是百万富翁了,一辈子也不用再做事了。叫我们这些遵纪守法的人怎么想。”
邓玮懒得理他,一边喝酒吃肉,一边用筷子点着许琴说:“你是法院的,你跟他说。他是愤青,我跟他说不清楚。”
许琴微笑着说:“郑总,你不要生气。
我国现在执行的《刑法》是1979年修订的,1980年1月1日起执行,到现在有12年了。
作为一部法律,12年的时间并不算长。但是这12年,是我们国家翻天覆地的12年,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。这部《刑法》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现在发展了的形势。
我们了解,全国人大正在组织专家修改《刑法》。一部法律的修改,是一件很大的事,要讨论,要调研,要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。这会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。
法律落后于社会现实,也让我们从事法律的人很难做。
就拿刘楚龙这个案子来说,相关的法律《刑法》只有第五章,侵犯财产罪。第155条,
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犯前款罪的,并处没收财产,或者判令退赔。’
1979年的《刑法》没有对贪污罪作出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。因此,在司法实践中,产生了不同的理解,并导致出不同的做法。
1985年,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《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》,规定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,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,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、企事业组织、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。’
1988年1月21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新的立法规定,《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》。明确‘国家工作人员、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、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盗窃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,是贪污罪。’
如果没有这些补充的法律解释,明确有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’,我们都不能给刘楚龙定贪污罪,因为他不能算是‘国家工作人员’。”
郑斌马上想到一个问题:“许姐,我现在是私营企业。如果我的企业里再有人犯贪污罪,那怎么办?”
“这是法律有待明确的地方。
全国人大《补充规定》中,有‘其他……人员’,民营企业的人可以归为‘其他人员’;但同一条款又说‘占有公共财物是贪污罪’,而民营企业的财物显然不能归类为‘公共财物’。
在司法实践中,有的是参照第155条执行,有的不判决,无法可依嘛。”
“徐姐,我也读过法律的书。法律不仅讲惩处,也讲保护。
我现在办个企业,照章纳税,还有就业,给社会创造财富。我对国家的贡献,对社会的贡献,跟国营企业没有两样。
为什么法律保护他,而不保护我?”
邓玮拿起酒杯跟郑斌碰了一下,喝干了杯中的酒:“郑斌,我说你是愤青你还不承认。你看到的问题上面都看到了。
这部《刑法》是那个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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